第一条 根据《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》(2017版)结合学院实际情况,制定本细则。
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金沙检测线路js69中具有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。细则所涉及的奖学金指金沙检测线路js69本科生参评的学院奖学金(一等奖学金、二等奖学金、三等奖学金)。
第三条 学院对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。学生申请单项加分遵循自愿的原则。
第四条 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小组,由学院党委书记、院长担任组长,分管教学副院长、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,小组成员涵盖辅导员、班主任以及1至2名学生代表。
第五条 申请奖学金的基本条件:
(一)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、理论自信、制度自信、文化自信,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;
(二)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,自觉维护学校公共秩序;
(三)明理诚信,品德优良,作风正派,尊敬师长,团结同学;
(四)学习目的明确,态度端正,刻苦认真,学习成绩在班级或专业名列前茅;
(五)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或各种集体活动。
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参加奖学金评选:
(一)评选学年有不良诚信记录;
(二)评选时处于纪律处分期内;
(三)评选学年(两学期)期末成绩存在一门以上(含一门)必修课(包括体育、军训及军事理论课)或专业选修课不及格;
(四)参评学年的德育考评未达到良好及以上。
第七条 奖学金金额:
学院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,奖励金额分别为:一等1500元/年,二等1000元/年,三等500元/年。毕业年级评选学院奖学金,奖励金额减半。
第八条 奖学金获奖比例:
学院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为参评学生总数的5%,二等奖学金为参评学生总数的10%,三等奖学金为参评学生总数的15%。
第九条 金沙检测线路js69奖学金评定要求申请者德才兼备,以学业成绩为依据,以德育考评为准绳。其中,学业成绩分为学业基础成绩和各单项加分。
(一)学业基础成绩的计算以专业或班级为单位;
(二)学业基础成绩为必修课(体育、军事理论课除外)和专业选修课的期末成绩加权结果;
(三)学业基础成绩计算公式为:
学业基础成绩=∑Yi*Xi/∑Xi
(Xi为第i门课学分,Yi为第i门课成绩)
第十条 各单项加分包括学术论文加分、学科竞赛加分、大学英语四、六级加分和其他加分。单项加分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,同时出具相关证书、期刊、成绩单等原件和复印件作为支撑材料,不能提供支撑材料,不予认定。
(一)学术论文加分:学生作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的,国内一般期刊加0.5分,国内核心期刊(《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》收录)加1分,国外期刊参照国内期刊加分标准执行。《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》指北京大学出版的《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》。加分认定以开展评选工作时适用的最新版目录为准。论文以纸质期刊为准,用稿通知、拟录用通知等不予认定,论文出刊日期需在评选学年内,否则不予认定;
(二)学科竞赛加分:包括学校认定加分项目和学院认定加分项目,学校认定加分项目名录由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,由学生处公布;学院认定加分项目名录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讨论决定并公布。加分项目每年公布时间为评选学年上学期10月中旬前,学科竞赛获奖证书日期需在评选学年内,否则不予认定。具体加分参考参评学年公布的学校或学院认定学科竞赛加分规则;
(三)大学英语四、六级加分:第三学期以前(含第三学期) 通过大学英语四级的(425分及以上),在通过学年加0.5分;在校期间通过大学英语六级的(425分及以上),在通过学年加0.5 分。大学英语四、六级加分仅在在首次通过学年有效,重复申请、逾期申请不予认定;
(四)其他加分:对于学生在校期间取得专利、参加科研项目、取得职业资格证及专业认证等其他可以加分的项目,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研究并公布,学生获得其他可加分项目的时间需在评选学年内。
1.科研项目如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等,以立项通过的时间确定日期;
2.职业资格及专业认证中可授予纸质证书的,以颁发时间为准。无纸质证书,以职业资格考试或认证考试完全通过的时间确定。无明确时间或无法提供支撑材料的,不予加分。
第十一条 如果学业成绩相同,按照以下标准依次序确定排名:
(一)学业基础成绩(学业成绩减去各单项加分);
(二)学业基础成绩中必修课成绩的加权平均分;
(三)参考必修课的平时成绩与期末卷面成绩,精确计算必修课的加权平均分(保留小数位无限位);
(四)学生思想品德考评在班级位次所占百分比;
(五)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商议确认。
第十二条 跨类选专业学生当年在原学院参评。
第十三条 参加缓考学生,按缓考成绩计算。
第十四条 奖学金的评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。
第十五条 学生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的,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评审小组书面反应情况,并提供相应证据。评审小组在接到反应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。
第十六条 学生因收到单项加分支撑材料的时间(除大学英语四、六级加分外)晚于评选学年奖学金加分认定规定的时间,导致在评选学年未实现加分的,学生需提交书面说明并由指导教师、班主任与辅导员签字确认,可在下一学年奖学金评选中延续使用。学生因本细则所列第六条不能参加奖学金评选,所在学年产生的加分支撑材料不予认定,且不得延续至后续学年使用。
第十七条 在当年奖学金评选中,如果存在违规申请加分,捏造加分依据,重复申请加分等不诚信行为。一经查实,行为记入诚信档案,取消当年奖学金评选资格。
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金沙检测线路js69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8年5月起实施。